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條例明確了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服務問題,燃氣輸配管網的安全評估問題,并規范了燃氣用戶使用燃氣行為。
在燃氣經營服務方面,條例規定,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不得向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用戶供氣;不得超過物價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額外費用;不得限定用戶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或限定用戶委托指定的安裝單位安裝燃氣器具;不得向無壓力容器使用證或者與使用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汽車儲氣瓶加氣。
目前,燃氣經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隨意限制用戶用氣量的問題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應向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未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燃氣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限制用戶用氣量。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受理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燃氣用戶的供氣申請后,應當按照服務承諾的時限進行驗收,并及時供氣。如若違規,將被責令限期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應委托具有安全評估資質的專業機構,按照技術規范確定的時限,對燃氣輸配管網進行安全評估,并將安全評估報告報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安全評估報告認為燃氣輸配管網存在安全隱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按要求進行整改。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用戶建筑紅線內管道設施至燃氣用器具之間的輸配氣設施的維修;按照燃氣運行技術規程,對燃氣調壓器、管網定期維護維修,確保運行安全。用戶應按照政府定價繳納服務、維修費用。
在安全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燃氣用戶禁止使用超期未檢或已報廢的氣瓶;禁止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