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規劃建設方面,新條例規定,城市建設應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新改擴建燃氣設施工程,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經批準的燃氣設施工程在建設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在燃氣經營服務方面,新條例規定,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不得向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用戶供氣;不得超過物價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額外費用;不得限定用戶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或限定用戶委托指定的安裝單位安裝燃氣器具;不得向無壓力容器使用證或者與使用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汽車儲氣瓶加氣。
目前,燃氣經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隨意限制用戶用氣量的問題群眾反應比較強烈,還有部分小區存在供氣難情況。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新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未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燃氣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限制用戶用氣量。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受理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燃氣用戶的供氣申請后,應當按照服務承諾的時限進行驗收,并及時供氣。如若違規,將被責令限期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